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08-02-28 |
关于开展全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办〔2006〕1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备案工作
(一)备案对象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
1)2004年7月以前,经原国内贸易局和省经贸主管部门(含原省贸易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核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
(2)2004年7月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
2、二手车经营主体(含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鉴定评估机构)。
(二)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需同时提供书面和电子版材料)。
3、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须提供)。
4、核准机关关于同意设立本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的批复(复印件,2004年7月之前设立的须提供)。
(三)备案程序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将上述材料送当地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市经贸主管部门核对确认,并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委流通服务处。我委按规定定期将备案情况报商务部公布。
二、关于信息报送工作
请各地经贸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报送下列二手车信息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一)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见附件2)。
(二)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见附件3)。
(三)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见附件4)。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见附件5)。
上述信息材料可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省二手车行业协会对企业报送的信息材料进行核对汇总后报送我委流通服务处。请各有关企业将数据直接报送省二手车行业协会(联系人:严斐,电话:020-37600301,传真:020-37600270,E-mail:gucda@126.com)。
三、要求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制度是加强对二手车行业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各级经贸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要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流通服务处 邹家华
电 话:020-83133313
传 真:020-83133349
E-mail: ltfwc@gde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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