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沙自贸区第二批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条件发布

发布时间:2015-11-23 13:29:12   点击率:

 

广州市商务委 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管委会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第二批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认定的通知

穗商务产函〔20156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8号),广州市在自贸区南沙片区组织开展第二批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认定工作。现就试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条件

       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是指注册在自贸区南沙片区内的汽车经销商,经商务部进口许可,从事进口或代理进口国外汽车的经营活动。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

  (一)企业注册地点在自贸区南沙片区内,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或企业投资方从事汽车销售业务5年以上,具有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经营业绩,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超过4亿人民币;或从事汽车进口业务3年以上,具有最近2年连续盈利的经营业绩,上一财务年度汽车进口汽车金额超过7000万人民币或进口汽车数量超过150辆。

  (三)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网点与设施,试点企业的综合售后服务能力应达《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规定的二类资质以上。

 

二、试点企业申请材料

   (一)申报试点企业应向广州市商务委、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提交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的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企业或企业投资方的概况、经营情况、业务分布、维修网络(或合作伙伴维修网络);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的方案,主要包括车源、进口模式、售后服务、零部件保障;承诺进口的汽车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完成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并作为汽车平行进口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

   (二)承诺商务部核准后3个月内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或企业投资方近23年企业财务报告(从事汽车销售的企业提供3年财务报告,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提供2年财务报告)。

   (五)相应的业务经销网络、售后服务网络(或合作伙伴售后服务网络)的工商注册等证明材料;进口贸易企业需提供进口汽车数据证明。

     请于1220日前将上述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报至市商务委(产业处)。

 

三、监督管理

   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牵头推进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平行进口汽车经销商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等工作,对社会公开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销售商相关信息,联合市商务委做好试点企业的管理工作;协调推动平行进口汽车相关公共服务领域内的平台建设,有效集聚汽车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等社会化服务;海关、检验检疫、工商、商务等部门做好对试点企业有关平行进口汽车合规性整改、质量保障、质量追溯的管理工作。

 

四、试点企业责任和义务

   (一)申请试点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商务部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进口申请材料,向商务部申请汽车进口自动许可证。

   (二)试点企业及其投资方是汽车平行进口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向消费者警示消费风险,综合运用保险等机制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允许进口旧车和非法改装车,并负责采用原制造商许可的方案消除质量缺陷。经销商进口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准入要求。进口以广州整车进口口岸为主。

   (三)试点企业及其投资方开展相关业务及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汽车平行进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和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如发现有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试点业务。

 广州市商务委

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管委会

2015年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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