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解读:新能源车仍将享受减免

发布时间:2019-05-29 17:51:54   点击率:

 

 

 

2019年5月24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根据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车辆应扣税款将取决于实际支付金额。新规定实施后,新能源汽车是否还减免购置税?购买车辆所缴税额是增加还是减少带着这样的问题,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解读。

首先,需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定于2019年7月1日施行。此前依据的是《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 ”),是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于2000年10月22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条例》将废止。

其次,此前购置税税率为10%,2009年-2011年2015年-2016年期间为刺激车市,曾给予1.6L及以下排量车型购置税减半的优惠政策。不过,优惠政策已到期

基于以上两点,下面是针对此次《公告》内重点问题的解读。

 

新能源汽车仍将减免购置税

《公告》中指出: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车辆购置税税率仍为10%;免税车辆中并不包含新能源汽车然而,部分媒体将其解读为“新能源汽车将不再免购置税”,这种看法是误读了相关政策。

2017年12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其中明确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协会解读两者并不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属于基本税法,而《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属于单行财税文件,即在基本税法的基础上针对某一特定类型对象进行征收的税法,实为补充。类似此前在《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实行期间,1.6L及以下排量汽车购置税减半的政策。因此,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将继续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

 

购置税实施后买车成本更低

2019年7月1日前实行的是《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7月1日以后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协会解读新规执行前,消费者购买车辆时,大部分车辆以低于厂家指导价的实际价格交易,却按照指导价格交税。新规执行后,消费者购买车辆应缴税额将取决于实际支付金额。

举例:一个官方指导价为13万元的汽车,打折后最终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开具的价格为10万元。

购置税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购置税税率(10%)

7月1日前应缴税额:13万÷(1+13%)×10%=11504元

7月1日后应缴税额:10万÷(1+13%)×10%=8850元

 

已征税车辆退车可申请退还购置税

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举例:

某车主购买了一辆10万元的车,则需要缴纳8850元购置税,若车辆使用两年后,因某种原因需要退车,则:

可申请退还购置税=8850×(1-2×10%)=7080元

 

不再符合免税、减税条件应补缴

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综上,新能源汽车作为汽车消费市场的一大亮点,在税收政策上优惠仍得以延续,至于2020年12月31日后是否继续该优惠政策,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新的购置税管理办法是将原来的“条例”正式升格为“法”,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通过税收法定带来的优惠,更具公平性和确定性。更加合理的税收政策对消费者而言是利好消息,对于整个行业亦是长期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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