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动态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5 17:02:10   点击率:

 

 

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有关文件要求,为切实提高我市企业参与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积极性,激发市场活力,现对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进行新一轮动态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调整内容

  (一)对新申请参与试点企业的评定

  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

  1.企业注册地位于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范围;

  2.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印发通知申报截止之日前实缴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与深圳市现有试点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

  3.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三包”和质保、售后维修、召回及零配件供应等网点与设施;若无相应网点和设施的企业,应有合作的保险公司保障上述服务的实施;

  4.信誉良好,未被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现有平行进口资质试点企业需重新申请。

  (二)评定标准

  按照申请企业已开展平行汽车进口业绩、境外平行进口汽车车源采购渠道、自有资金、独立开具信用证或关联方给予开具信用证担保能力,以及企业在深圳自主销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优先考虑:

  1.2021年8月31日至2022年8月31日,具有开展平行汽车进口业绩的企业;

  2.具有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或具备独立开具信用证能力或关联方给予开具信用证担保能力的企业;

  3.企业或企业关联方在深圳拥有汽车销售门店,或者拥有自有海外仓、保税仓或线上销售平台。

  若不符合上述条件1,企业需在2022年具备不低于200辆的境外车源采购渠道及汽车售后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体系。

  (三)申请材料

  1.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发展计划、申请事项及条件、“三包”和质保、售后维修、召回及零配件供应情况;明确试点企业作为汽车平行进口产品质量追溯的唯一责任主体);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20年度、2021年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在2021年8月3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已开展平行汽车进口业绩证明材料、境外车源采购渠道的相关证明;

  5.企业自有资金或独立开具信用证或关联方给予开具信用证担保能力的相关证明;

  6.企业或企业关联方拥有的销售门店、自有海外仓、保税仓、线上销售平台的所有权及营业情况证明;

  7.承诺书(详见附件);

  8.其他相关资料。

  二、企业认定工作流程

  (一)企业向深圳市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深圳市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定;

  (三)深圳市商务局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报商务部备案。

  三、试点企业责任和义务

  (一)试点企业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家用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进口的汽车应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获得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二)严格按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和公安部等部门关于汽车平行进口相关管理规定开展业务。严禁试点企业伪造、变造和买卖许可证,进口旧车、拼装车及非法改装车等行为。

  (三)退出试点的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后续相关事宜。

  (四)配合深圳市商务局和所属辖区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数据统计、材料报送等相关工作。

  四、企业提交资料要求

  各企业申报材料应独立编写,按申报项目材料清单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申报材料要有目录,正文每页要有页号,目录中要体现每项申报材料的具体页号。需提供纸质版材料一式二份,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版一份(可进行目录索引格式的PDF文档)。

  请有关企业于2022年9月11日前向深圳市商务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1302室,咨询电话:88103065)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提交申请材料扫描件电子版。

  附件: 1. 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平行车进口试点企业申请书

            2. 承诺书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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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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