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2008年度监督核查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流通〔2009〕196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以及《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4〕444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开展全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监督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持有我委核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二、核查内容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经营资格、经营情况以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上岗情况等。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如实填写和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二份) 1.《广东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年度核查登记表》(附件1); 2.2008年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经营统计表(附件2); 3.核准机关同意设立或重新确认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6.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件、注册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7.检测设备清单; 8.《房地产权证》或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和《房产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8年企业会计报表; 10.其他。 企业按以上顺序编排装订成册并附目录,各企业报送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经单位法人(负责人)、经办人签名。各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要对报送材料严格审核把关。 四、核查程序和时间安排 企业将上述报表和材料报当地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市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在《广东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年度核查登记表》(附件1)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市经贸主管部门将初审后的材料及《2008年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经营统计表》(附件2)、《2008年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经营统计汇总表》(附件3)报送我委流通服务处。 2009年3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工作并报省经贸委;我委将委托省汽车流通协会进行初核,并于4月20日前将初核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我委流通服务处。5月份到期换证的企业将一并办理换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五、有关要求 (一)对年度监督核查合格的企业,在《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副本年度监督核查记录一栏加注“核查合格”并盖印章,发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二)对年度监督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收回《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三)年度监督核查工作结束后,我委将对核查及核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情况进行通报,并在“广东省经贸网”上予以公示。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张燕,余耀坤,电话:020-83133366、83133485,传真:020-83133349) 相关附件: 粤经贸流通〔2009〕196号附件(1-3).doc 点击下载附件 (请选择“另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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