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汽车流通函〔2009〕190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穗工商合〔2009〕324号
公示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各有关协(商)会:
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自1987年开展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增强企业合同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改革的意见》(粤工商市字〔2009〕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悖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活动的组织
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公示活动,由广州合同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合同协会)负责征求意见、推荐和组织实施。广州市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认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公示并监督指导。各有关协(商)会负责受理申请、培育指导、考核评估等工作。
市合同协会可以授权其他行业协(商)会参与开展“守重”公示活动。被授权的行业协(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必须对“守重”公示活动有正确的认识和积极的态度,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威信,并接受市合同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申请的条件
(一)凡申请参加“守重”公示活动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工商局或下属分局领取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
2.有专门的合同管理制度;
3.有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小组和人员;
4.合同履约率达100%(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及依法变更、解除等情形除外);
5.最近两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6.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二)凡申请参加“守重”公示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工商局下属分局或各工商所领取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
2.合同履约率达100%(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及依法变更、解除等情形除外);
3.有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
4.最近两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5.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办法与手续
“守重”公示活动实行一年一度网上申请制度。凡自愿参加“守重”公示活动的企业,原则上向注册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市(区)合同协会,或向行业协会申请。
凡自愿参加“守重”公示活动的个体户,向注册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区合同协会申请。
上年度已获得“守重”称号的企业和个体户,本年度继续申请参加的,直接通过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填报相关内容即可申请,不需提交书式材料;首次申请的企业和个体户(凡上一年度没有获得“守重”称号的企业和个体户一律视为首次申请)除通过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申请外,还应提交书式材料。
(一)企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已填写的《广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表》;
2.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纯地税户须提供证明文件);
4.合同管理机构、人员设置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5.当年度6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6.合同管理制度文件复印件;
7.近年来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
8.合同管理人员《合同法》培训证复印件(3人以上);
9.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10.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个体户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已填写的《广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个体工商户公示申请表》;
2.上一年度已验照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纯地税户须提供证明文件);
4.近年来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
5.负责人《合同法》培训证复印件;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凡属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申请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10月31日。
四、公示程序
(一)受理申请。
根据企业的申请,市合同协会可受理全市范围内企业的申请;区合同协会受理本辖区范围内企业的申请(已被行业协会受理的除外);行业协会受理本行业企业的申请。各区合同协会受理本辖区范围内个体户的申请。
(二)培育指导。
市(区)合同协会及行业协会,对已受理的企业、个体户,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其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机制,要组织企业、个体户负责人及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三)考核评估。
市(区)合同协会及行业协会,对于首次申请的企业、个体户,应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内容:负责人是否重视“守重”活动,近两年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规范,合同台账、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合同管理人员的基本法律知识是否掌握等,并依照“守重”标准(企业标准见附件1,个体户标准见附件2)进行量化考核评分,90分以下的不予推荐,90分以上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其信用情况,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推荐。考核评估时间为7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区合同协会及行业协会,于11月30日前将各自受理的书式申请材料送市合同协会,同时完成网上初审报送工作。
(四)征求意见。
经考核初审通过的企业、个体户,由市合同协会统一通过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市工商局公告栏等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首次申请的,还要书面向有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如有异议的,由市合同协会通知各受理的协会进行核实。核实后由市合同协会统一向有关职能部门推荐。
(五)认定。
有关职能部门由市工商局、省外汇局、市人大财经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外经贸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市精神文明办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合同协会的推荐,对符合“守重”公示标准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由市合同协会负责通知,并说明不予通过的理由。
(六)公示。
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通过的 “守重”企业、个体户名单,以市工商局的名义,通过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中国工商信用网、市工商局公告栏等媒介向社会公示,也可通过报刊向社会公示。
五、牌匾和证书
获得“守重”称号的企业、个体户,不再制作牌匾,由市合同协会统一制作荣誉证书。荣誉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样式见附件5和附件6),正本用于悬挂,副本用于方便经营活动。荣誉证书可连续使用4年,每年认定后签注一次公示章,未连续申请的,其最后一个申请年度为首次公示年度。
六、费用问题
开展“守重”公示活动,工商部门不收任何费用。其荣誉证书工本费,由制作单位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由市合同协会与制作单位商定后另行通知;如通过报刊向社会公示的,其公告费由报刊单位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由市合同协会与报刊单位商定后另行通知。
七、监督管理
各协会要加强对各自发展的“守重”企业、个体户的监督管理,具体实行三项制度:
(一)实行回访制度。每年应对已获得“守重”称号的企业、个体户进行一次回访,了解其经营情况、履约情况,帮助其落实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制度。
(二)实行变更登记制度。已获得“守重”称号的企业、个体户,需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守重”荣誉证书上所载事项的,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到所属协会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换发新的证书。如属合并或分立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企业、个体户自愿变更所属协会的,应填写《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个体工商户)变更所属协会申请表》(见附件3),到原属协会签注“同意转出”的意见,再到接收协会签注“同意转入”的意见,由接收协会把该申请表传真到市合同协会备案,同时通过“守重”软件报市合同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三)实行撤销称号制度。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守重”称号,或获得“守重”称号后发现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所属协会填写《撤销企业(个体工商户)守合同重信用称号审批表》(见附件4)报市合同协会,经市合同协会核实后统一报请市工商局撤销其称号,通知所属协会收回其荣誉证书,并通过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中国工商信用网向社会公示。被撤销称号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参加“守重”活动。
附件:1.《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标准》
2.《守合同重信用个体工商户公示标准》
3.《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个体工商户)变更所属协会申请表》
4.《撤销企业(个体工商户)守合同重信用称号审批表》
5.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个体工商户)荣誉证书正本样式
6.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个体工商户)荣誉证书副本样式
关于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纳税信用A级企业实行优惠便利措施的通知
穗工商联〔2006〕591号
市工商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市国税局各单位,市地税局各单位:
为倡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文明法治的市场环境,构建诚信和谐社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06〕第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精神,现就获得广州市守合同重信用称号企业和纳税信用A级企业的优惠便利措施通知如下:
一、可享受工商行政管理方面以下优惠:
(一)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事务时免等候,包括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开业、变更、改制等事项时,给予优先办理。
(二)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免审查。
(三)除收到投诉外,工商所日常巡查时免检查。
二、可享受税务方面以下优惠:
(一)优先办理涉税事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在提交齐备的相关资料后,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二)除专项、专案检查、金税协查以及发现存在偷骗税等嫌疑外,两年内免予税务稽查。
(三)在市国税局可领购三个月的普通税务发票用量;在市地税局可领购六个月的普通税务发票用量;在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享受快速审批程序。
广州市工商局 广州市国税局 广州市地税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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